定的模样,然后再进行判决。这样的判决肯定是依法判决。
对于最基层的州县官员来说,司法公文的写作尤其重要,因为初审判决往往成为定案的基础。在实践中,上级通常根据初审意见做出判决,很少有官员重新审理案情。他们不可能把所有案子都直接通过复审,总要驳斥下级一两回,表明自己的确做了工作。杜凤治对于司法案卷的审核通过有过“经验之谈”。他说:“只要是上报的案子,没有不遭到驳斥的。如果是直通中央的还要往返几次才能定案。我们看着案子办得很稳妥了,似乎没有纰漏了,上司也一定要找到一丁点儿的疏忽来驳斥你。所以,官员们办完案后,要故意于不紧要处留一破绽,让上司有驳斥的机会。改正后再送上去,上司就会批允了。”下面的官员故意“留一破绽”供上司批驳的伎俩,上司肯定也知道,但是双方都不说破。如此的案件复审等同文字游戏。
行政经验丰富的杜凤治深知,把公文写得非常圆滑、面面俱到很重要。他的看语就写得非常圆滑,通过一个个伏笔,成功制造了案情。梁宽杀妻案的案卷,就是清朝基层典型的“司法杰作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