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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章完结

迫、拘役下属。《大清律例》中就有对无故扣留下属的行为的处罚,知县擅自质询、扣留属官,笞四十,也就是打四十板子。可见,虽然清朝官员并没有明文规定的现代身份权,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的。

同时,古代政治也的确设计了官员申诉和平反的制度。比如,清代规定,官员冤枉、受到错误对待或对处分不服,从开始被揭参到最后结案,在每一环节都可以为自己申诉,维护自己的权益,这就保障了官员的权利。官员向原判衙门声辩冤屈不准的,可以向通政司、都察院等部门申诉。吏部查明确实冤枉的,撤销其处分,恢复其原职。从表面上看,朝廷很关心官员的权益,官员申冤的渠道也很畅通。

那么,实际情况怎么样呢?在清朝官场上,上司对下属随意呵斥、冷暴力,甚至拳脚相加的情况并不少见。吉庆自尽的案子表明,清朝官员申诉的渠道并不畅通,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了践踏。一个官员以死鸣冤,这说明他已经被逼上绝路了,正常的渠道已经不能维护他的权益,传达不出他的声音了,所以他只有自杀才能引起关注。

造成官员维权难的原因很多。简单地说,恰恰是原本应该维护官员权益的朝廷体制,无情地侵害了官员的权益。官员最初受到不公正待遇,往往是体制本身造成的;官员蒙受的冤屈,也往往是由更高级别的官员造成的;官员要想洗刷冤情,又得寄希望于朝廷的司法体系。申诉和平反时,官员都得和强大的朝廷以及官僚体制打交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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